苏州科技城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苏州科技城“产业研发同步、科技人文并进、创业环境协调”的发展原则,有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制造业、新型支柱型产业在苏州科技城的积聚,加快把苏州科技城建设成为现代化产业高地,经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苏州科技城设立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苏州科技城先进制造产业的发展,壮大产业规模。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苏州科技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拨给苏州科技城用于先进制造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由苏州科技城管委会管理使用。
苏州科技城管委会负责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报请区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单位拨付引导资金;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向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汇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苏州科技城管委会成立由科技城主要领导和纪检、招商、计财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拨付、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科技城内注册、受让土地或租购厂房开展经营活动、对苏州高新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苏州科技城管委会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为符合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生产性企业。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和企业:
1、电子及信息设备制造业: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家电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半导体发光材料及光电子器件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企业及其他IT、IC零部件或成套装备生产企业;
2、先进装备制造业: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精密加工设备制造及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企业;
3、新能源及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业:光伏电池、风力发电机组等太阳能、风能新能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汽车电子装置、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
4、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或母公司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生产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规模或贡献特大企业;
5、其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
第五条:项目凡获得过上级财政同类扶持项目(规定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及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引导资金补助。
第六条:申请引导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在苏州科技城内注册及生产经营,且书面承诺在苏州科技城的实际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3)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七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苏州科技城管委会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有:
1、苏州科技城产业引导资金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情况介绍及评估;
4、企业在苏州科技城实际经营年限承诺书;
5、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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