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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审理法律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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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审理法律指导.doc深圳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问题指导意见》
(2011-07-20 13:11:19)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稳定,统_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 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 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 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迅猛上升,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和完善,我院原施行的一些法律 适用指导意见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 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 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在对原有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意见进行汇编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 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 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 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我市02年研讨会综述第八条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此类纠纷日益增多,且确实 系基于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普通民事程序无法救济,故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审理,否则,该类纠纷当事人无任 何寻求救济的途径。但我庭审判长会议讨论后多数意见认为,此类报销、借款案件中,对于哪些费用属于报销范围、报销 依据、标准等大多依据的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法院审查存在困难,故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6、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我院大调解相关规定则将此种情况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故在该条款中增加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容。
另一种意见:职工因履行职务在单位发生财务报销纠纷,应作劳动争议处理。否则,该类纠纷当事人无任何寻求救济的途 径。
7、 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 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 务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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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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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