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与放松管制
管制,尤其在美国,指的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1887年,美国联邦议会设立了第一家国家管制机构(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以控制铁路货运费率和旅客车费。到1910年,联邦议会进一步指示该机构制定使用长途电话收费限价。自那时以来,美国已有14个联邦机构和100多个州立机构被授予管制公司活动的权力(规章改革问题国内委员会评论组,1977年)。
管制的法律基础由允许政府授予或规定公司服务权利的各种法规组成。到60年代,美国在运输、通讯和能源销售行业,普通都是由管制机构发给运输业者或公用事业公司营业证书或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营业公司的费率进行审批,管制机构控制了几乎所有的铁路、汽车、航空运输以及电话部门的费率,并为电力和天然气部门规定了价格和销售条件。此外,商业银行或储蓄银行、酒类商品销售店(在某些州内),甚至干洗商店(在俄克拉阿马州;参见普洛特(plott),1965年)提供服务的权力也受到控制。但是,为达到公共政策目标的定价管制方式,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广泛使用;相反,在那里,上述行业的大部分一直由政府当局所有并经营。不过,美国管制的理由和结果,有些是能够用来评估欧洲、亚洲国有化部门绩效的。
联邦证书的使用范围现已扩展到其他“非公用事业”部门。显然为了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要得到许可证后才能发行债券和签约。近期,尤其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的管制范围已扩大到包括卫生、安全和环境在内。联邦政府颁布了旨在制造较安全的汽车、生产较安全的消费品和提供较安全的工作场所的各种规章。这些规章通常要求企业的设计产品或生产过程都达到指定的工程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到1975年,联邦管制机构控制了约占国民生产总值24%的行业的企业重要产品、价格或生产过程决策(麦卡沃伊(MacAvoy),1979年,第25页)。
这些管制活动涉及到这样一类机构、委员会或管理局,它们(1)含有政府官僚;和(2)在与私营部门相对立的关系中运转。通常,管制机构是以这样的方式实施控制的:根据个案判例的决定,对公司申请许可证或调整费率的要求给予答复,或者,将这些要求同它自己的规则加以对照。
这种“政府对私人”的控制关系得到这样一些人的拥护:他们认为,比之于近来发现的私人市场上有限的竞争力,或者政府对企业所有权的力量,管制都是一种更受喜爱的控制方法。然而,分析受管制的企业行动,并不能得出这种偏好能够成立的结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都对管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所宣称的各种目标提出了疑问。
管制的理由
虽然管制方案的拥护者们宣称,他们有许多不同的理由支持管制,但只有少数的经济学论据可以作为各种管制的“正当理由”。由于市场行为是按照价格等于完全边际社会成本这个效率标准评判的,所以管制是克服一个或多个阻碍企业按效率标准营运的缺陷所需要的(参见勒纳(Lerner),1964年)。最常导致管制政策建议的缺陷能分成以下几类:
,那就可以预期这个“自然”独家卖主会限制产量或直接制订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而毫不顾忌竞争者的进入(参见鲍莫尔(Baumol)和布雷德福(Bradford),1970年)。管制这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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