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xx 区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 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教育和保护干部。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 xx 区国税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 xx 区国税局机关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 对其进行及时谈话, 提出诫勉要求。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管理制度《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 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 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完整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