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doc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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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7 03浏览:1038 夕发表评论 吕打印本页
为了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 入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好工资基础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 彻执行。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 分配制度,逐步实现”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目标, 现就加强工资分配政策指导,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建立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和工资决定机制。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 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逐步实现工资宏观调控方式由总量调控向水平调控转变,从直接调控 向间接指导转变。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 工资分配。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政策指导体系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有利于强化企
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出发,积极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政策指导体系。主要内容是:建立工 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 本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制 度。
按照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分配政 策指导工作。实现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使工资收入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 础上均衡增长。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政策目标,研究建立企业工 资分配宏观指导政策,调控省属企业的工资分配,指导各地区、部门履行分级调控的职责; 做好对省属国有企业(含中央驻青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突出限制过高工资 收入,保障最低工资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 制定的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政策,在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管理工作。
根据企业改革进程及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在各类企业相应建立不同的企业工资决定机 制。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完成公司制改造、股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 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进行在"两低于”原则下自主决定工资的试点。企业根 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并参照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
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试点的企业,初始年度工资水平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以后年度 的工资水平,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
没有开展自定工资水平试点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 效益挂钩办法或工资计划(包干)管理办法。
(二)非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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