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新颁法规、规程宣讲提纲第一讲减刑这一讲我们分八部分内容向大家介绍,即减刑的一般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和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减刑、未成年、老、残、病罪犯、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罪犯的减刑和“三类罪犯”的减刑。一、减刑的一般规定。所谓一般规定就是对所有罪犯减刑都适用的规定,是提请减刑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准。 1、【罪犯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这里强调:“可以减刑”即符合以上减刑条件,只是具备了减刑的起步条件和申报资格,能不能申报还应结合各监所、监区及各申报人的实际决定, 而不是必须给予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应当”就是必须的, 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给予减刑。 2、【悔改表现的情形】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情形: (1 )认罪悔罪; (2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这里强调:“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财产刑部分,包括罚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没收财产、退赃、退赔等。“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是按要求缴付罚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 主动退赃、退赔等。那么未按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没有按要求缴付罚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主动退赃、退赔等)的罪犯的减刑就会受到影响,后面有专门章节对此进行详细讲解。 3、【行政奖励等级和性质】共分为六个等级: (1 )单项奖励(文明个人、劳动能手、百日安全先进个人、双争双创先进个人) ;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季度奖励”(2 )监狱级表扬; (3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4 )市级改造积极分子; (5 )立功; (6 )重大立功。罪犯所获行政奖励是其减刑幅度的参考条件之一。这里强调: 行政奖励是减刑幅度的参考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它不是唯一条件,罪犯减刑不能单纯考虑行政奖励,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的刑罚情况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4、【立功表现】具有下列 6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5、【重大立功表现】具有下列 7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 (1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里要特别强调:立功和重大立功行为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任何形势的弄虚作假,有极个别的罪犯为了获取立功,搞“假线索”、“假专利”, 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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