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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13(201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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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13(2011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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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证(批复)。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商用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雨水利用
新建工业项目鼓励采用雨水利用设施。用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对有污染源的化工和制药等工业项目,需组织专题论证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太阳能利用
积极推广与工业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单体厂房屋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厂房设计时应预留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
已建厂房屋面新增太阳能光伏组件,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和美观等因素。
建筑节能
倡导建筑节能,鼓励参照《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研发等建筑节能试点。
建设时序
工业项目应严格遵循先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后建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同时应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和投产时间。

本市改、扩建工业项目参照本导则规定执行。
编制工业用地控规时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规划局对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每两年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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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容积率指标控制表
代码
行业名称
A控制值
B控制值
国家08版控制值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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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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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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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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