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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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规发[1998]14号
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立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那么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展。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存树木等情况。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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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范围
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
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
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
。
。
〔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工程、技术经济指标。
,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关系。
〔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
(二)成果阶段
(1)规划位置图〔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图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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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 仅供参考学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①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②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③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④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⑤主要工程〔包括道路〕的位置坐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穿插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坡向箭头等。
⑥绿化及美化设施的布置示意。
⑦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1∶500或1∶1000〕。
(1)所选用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法规及其内容摘要。
(2)设计依据。
(3)本工程所提供图纸来源、比例等。
(4)说明场地周围环境以及当地城市根底设施、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现况及其相互关系。
(5)概述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地理情况以及场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绿化状况是否保存或撤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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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概述建筑物布局方式,空间组织与周围环境协调方式等。
〔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并标注建筑物使用情况时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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