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县农村信用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ⅩⅩ县农村信用社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受权人为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授信人为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八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对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㈠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㈡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㈢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由上级部门做出离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对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㈠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㈡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㈢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㈣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对联社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信用社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信用社在联社授权权限内对本社所辖分社的授权。
第十一条 联社授权不得超过银监局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二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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