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申报要求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
(一)、退税申报
自2012年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二)、免税申报
自2012年起,出口企业在次年4月30日前未收集齐全单证或单证不齐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特别提醒
,《通知》和《公告》将免税申报进行定义,是指按文件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的行为,原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反映免税销售收入的申报(新申报软件称为“单证不齐申报”)不能称为免税申报,请各单位一定要注意区别!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特别提醒,免税申报不等同于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销售收入,还应根据要求作免税电子数据及纸质报表的申报。按照《公告》要求,
企业在作免税申报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货凭证、出口发票等资料留存企业,企业应按照退(免)税申报要求按免税申报顺序装订留存备查。
(三)、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明细数据,企业应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下的“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的选项中录入并随同当期的退(免)税申报数据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四)、2011年的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及征税申报期限
2011年逾期申报和未收齐单证的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最后申报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16日的纳税申报期内,逾期和单证未收集齐全的免税申报最后期限为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因超过原规定3个月期限而未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请企业收集齐全有关单证后,在201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内随同当月的正常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并办理申报手续,或在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作免税申报,超过8月纳税申报期仍未申报的将视同内销处理。
对2011年出口未收齐单证的,以及到2012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仍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可在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作免税申报或征税申报,超期未申报的将视同内销处理。
二、已补税的处理
(一)、生产企业
1、对生产企业2011年一般贸易出口因超过期限或单证不齐原因已经补税,并在201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已补办免抵退税申报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次月将原视同内销应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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