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章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中的专利代理按照目前的专利行政诉讼的实际案件来看,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而且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因此,本章主要对这两种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专利代理工作做一简单介绍。第一节专利行政诉讼概述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利行政诉讼,其在程序上除了专利法律或法规作了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此,本节先对专利行政诉讼作一概要说明。一专利行政诉讼的种类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是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专利法中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中还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专利法中规定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因此按照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来划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三大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由于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其法律救济手段,因此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两类最主要的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而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所确定的申请日不服或有争议的,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视为放弃专利权的通知不服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或吊销其资格证书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对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除了专利法中明确规定 2 的不服其维持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外,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例如不予受理通知、视为撤回通知、视为未提出通知等,不能采用行政复议的救济手段,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但从专利实践来看除了上述前两种以外其他的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的专利行政诉讼很罕见。对于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由于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其对不少专利民事纠纷只有调解权而没有处理权,因此这一类专利行政诉讼仅有三种: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罚决定。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几个重要程序问题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因此其程序问题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行政诉讼法,现对其几个重要程序问题作一说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专利行政诉讼适用此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各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天津各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到 2006 年已特别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青岛、烟台、温州、佛山、宁波、苏州、潍坊、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金华、南通、株洲、绵阳、包头等 20 个城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第二审案件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对于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管辖法院;对于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其相应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管辖法院。
第四章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精)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