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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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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doc十三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彳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十三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即典权、抵押权)。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图、表、卡、册、视听资料等反映房 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十三师行政管辖范围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集体 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五条十三师房产管理局主管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二) 负责对各类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 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等;
(四) 负责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以及对房屋变 动情况的综合统计;
(五) 负责对城镇、团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 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应遵循产权明晰、数据准确、变更及时、资 料完整和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并有遵守本办法,接受十三师房产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 利及注销等,须到十三师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
(二) 受理申请;
(三) 审查申请房产登记资料文件;
(四) 审批房产登记申请;
(五) 确认房屋权属;
(六) 核准登记事项,缮制权证;
(七) 计收规费;
(八) 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九) 建立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档案。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申请登记人:
(一) 私有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籍登记姓名或合法有效身份 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 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其法人注册全称;
(三) 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 或批准的名称;
(四)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五) 外埠、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并交 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公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件。
外埠、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必须经过认证、公证。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 记,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登记。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一般以单体建筑房屋为单位进行登记。
单体建筑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以占有该房屋的份额 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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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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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