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制订方案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322号)和西劳社发〔〕2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提高认识。促进就业是保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保稳定的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对缓解当前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小额担保贷款是扶持劳动者创业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一项事关民生的政策。
(二)明确目标任务。年,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100名失地农民参加创业,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两人以上人员就业的目标,确实解决失地农民就业。
二、贷款适用范围、额度、期限
(一)适用范围。在公路、电站、市政建设等项目建设中被占用征地登记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人员符合农村合作社创业贷款担保需求,申请办理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的失地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贷款期限。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提高2个百分点。对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的申报按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条件
(一)担保方式。除市企业发展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方式外,经担保机构、市信用联社同意,申贷人(企业)可通过提供房产、土地、林权担保。
(二)反担保人员信用条件。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地方和中央及省属驻我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均可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支持其创业。
四、落实担保基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根据市就业目标任务和预测从事创业的失地人员数量,市财政局安排100万元担保基金。还应增加担保基金投入。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与担保机构商定后,存入指定的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应共同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经办银行应按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市担保基金承担损失的20%。市信用联社承担损失的80%。担保基金损失,市级财政应及时补足。
担保基金损失特指申贷人因死亡、伤病丧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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