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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业务营业税工作计划
公文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 式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 有,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 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 有数千亿的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 和个人加入了这一新兴行业“淘金”。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 动产作为抵押比较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 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 务人、银行、资产包购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 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 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 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 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 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 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 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 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 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 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 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 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 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 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 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
2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 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 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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