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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书
甲方(借款人):
华夏银行北京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贷款人):
地址:
中铝新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担保人):
地址:
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为保证“印度尼西亚铜矿山开发 项目”业务的顺利开展,向乙方申请货物购销流动资金借款,丙方为甲方借款提 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 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借款给甲方,支付方式为电汇,该款项用于甲方铜矿山购销业务,
甲方将每月发货的提货单质押给乙方委托的专门负责人,经乙方核查甲方与第三方 所签销售合同之后,乙方返还甲方该发货提单,并支付给甲方该笔提货单所列货 物不含税价的80%数额的借款,借款利息为月息2% ,借款一笔一付,借款期限 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第二条甲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约定“第三方所支付的货款打 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对甲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进行核查,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该事项,乙方对该笔货物买卖不给予借款。
第三条 由于铜矿的销售价格极不稳定,本着公平的原则,在乙方支付下笔借款
之前,甲方应补齐上笔货物买卖实际所得货款的80%与上笔借款之间的差额;而且 乙方在支付下笔货款时,应扣除甲方上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下笔货物买卖签订之 日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甲方将本公司销售合同、财务印章交给乙方委托的专人负责,该委托人 为甲乙双方办理业务,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乙方检查时,甲方对调阅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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