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义
重点内容:纳税义务人、税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广告费扣除标准、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难点内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扣除方法、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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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论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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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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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双重管辖标准【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与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注】: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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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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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场所。特殊: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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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形式: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全面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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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境外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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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又将境内的房产(与该分支机构没有任何关系)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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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利息收入)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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