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主要是对特定的商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的特点:
1、仅对特定的产品征税: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产品证税。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仅在产品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即一次课税制。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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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从价征收,又可从量征收。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大。
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二是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方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证收一道消费税。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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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2、纳税人的经济业务范围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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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 %; %; %; %。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二、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三、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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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含)以下的,税率为3%; (2)(含)的,税率为5%; (3)(含)的,税率为9%; (4)(含)的,税率为12%; (5)(含)的,税率为15%; (6),税率为20%。 ,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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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含)以下的,税率为3%; ,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500克)。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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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其计征方式有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
1、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计税。
2、卷烟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征税:(1)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150元/每标准箱(5万支)。(2)按调拨价从价征收:调拨价50元以上/每标准条的卷烟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的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征收:
(1)首先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选择消费税适用比例的价格,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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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P=(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 税率)
1-消费税税率
P ≥ 50元 ,适用比例税率为50%。
P < 50元 ,适用比例税率为30%。
4、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征收。
5、对外构酒精生产的白酒,外购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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