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样本.doc合同号NO.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 (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
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 ,其户籍所在
地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 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 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 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 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 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 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 年____月____日至 年 月——日,乙方
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 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 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⑴个人寿险();
□⑵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 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 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 定。
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 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 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
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 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 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 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 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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