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办理须知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二、凡在莞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局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领取《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从 2008 年1月1 日起, 招标代理机构须持《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莞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信用管理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一经登记, 企业名单和《信用管理手册》的电子版本同步在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上公示。《信用管理手册》以建设局的电子版本内容为准。四、企业办理《信用管理手册》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并如实提供《信用管理手册》所要求的企业基本信息、技术人员的信息和经营业绩记录等。五、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配置与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各专业各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有固定联系电话,管理人员必须到位。(一)在莞有固定办公场所; 在本市有自购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 100 ㎡。一处办公地点只能登记一家企业。(二) 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相对稳定,配置齐全; 有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 6 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数不少于 2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三)企业管理、经营业务组织结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四)有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办公场所和人员配置经市建设局核查符合条件。六、市建设局对《信用管理手册》实行动态管理。(一)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 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 30 日内, 持合同和《信用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登记合同确认工程基本情况; (二)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完成后 30 日内, 网上填报工程完成任务信息,提交由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由企业持有关资料和《信用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作为企业升级和年度复查的材料之一; 未出具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委托人) 对完成情况不满意,并不作为其业绩。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被查实提交虚假资料的,市建设局将作为不良行为在《信用管理手册》中记录, 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八、《信用管理手册》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复查一次。企业应在到期前 30 日内到市建设局申报复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九、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办理程序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 1 、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二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 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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