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 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 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二、新生入学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凡当年 8月 31 日之前(含8月 31日)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 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 15 天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 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 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前款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 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七条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第八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 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三、学籍建立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 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二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 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四、转学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 含武警) 等原因, 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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