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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注销申请书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莆田市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规定,现就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及20XX年年审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参保的事项:
(一)参保登记、年审、变更、注销
用人单位必须在批准成立、项目变更、关闭注销之日起 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年审、变更、注 销等手续,填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附表 一)O
1、 参保登记。报送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 件或核准执照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 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地 税缴费电脑编码。
2、 年审。检查审验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办理年审 的时间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3、 参保登记变更。根据变更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开户银行变更等项目的不同,相应报送营业执照 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照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 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登记 证副本的批文复印件等。
4、参保登记注销。报送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 并的批文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
1、 缴费基数。以缴费人的上月工资总额(按1990年国 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莆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最咼不超过300%o
2、 申报期间及申报要求。
(1) 以月为缴费申报期间。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当月缴费申报 并足额缴存当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开通点通的参保 单位,可通过其软件系统操作自行完成当月的缴费申报并报 送纸质材料)。逾期未报送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应缴医保费数额并发送地税征收;
(2) 医保经办机构在次月15日若仍未收到由地税机关传 送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将按《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 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莆劳社293号) 文件规定暂停划拨个人账户、冻结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此 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3) 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动、在职转退休等变动情况, 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退还已划缴医疗保 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同意,从办理变更手 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 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员工人数及工资情况如实申报 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故意隐瞒或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 基数,将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 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
(1) 缴费申报:《莆田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 (附表三)、《莆田市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附表四);
(2) 增员申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附 表五)、《莆田市医疗保险新增人员缴费明细申报表》(附表 六),莆田市辖区内转移由转入地直接办理增员手续,本市 辖区以外(其他省、市)参保关系转入的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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