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
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
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
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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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
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
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
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用水管
理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重大问题,督促
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
水用水行政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与
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
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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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供水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
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供水管理的水
平。
推行促进城市供水节水的政策举措,提高城市供水节
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居民和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实行计
划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 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
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
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
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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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
部门编制供水用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供水用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
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供水用水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及二次供水
设施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水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
用水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城市供水设施
的设计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的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
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
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
关标准和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
工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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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
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实行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完
成改造。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
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
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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