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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执行异议申请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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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执行异议申请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用心搜集整理的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申请人:邓伯雄,男,汉族,1xx5年8月5日生。户口所在地:xx市xx犀牛路4座1号。通信地址:xx市环市东路淘金坑23号704房。邮政编码:510080。电话:1304xx42034。
被申请人:xx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文德路67—69号金德大厦14—16层。邮政编码:510030。法定代表人:崔浩光。电话:83226212。工商登记注册号:4401011101899;机构代码:1xx45212-X。ﻫ 申请执行异议的内容: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在原告履行腾空房屋义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移交本市石牌南镇西大街四巷4号二楼、三楼、四楼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临迁房。原、被告至今也从未协议变更过(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ﻫ  申请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ﻫ  一、关于(19xx)东法执字第484号案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告是xx市原xx区犀牛路4座1号房屋、犀牛路4座2号房屋的受委托代理人,又是上述房屋的户主及实际使用人。原告从19xx年至19xx年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已有三十多年,由于原告在xx市有多处住所,一处在xx市淘金路,一处在xx市龙津西路,一处在xx市五羊新城。所以,从19xx起,原告就将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的二、三楼提供给原告所属公司的员工作为住宿用途,一楼作为办公用途,四楼由原告家人邓三民、谢丽霞居住。从19xx年起,原告已不在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常住。
ﻫ  原告受上述房屋业主(原告父母)的委托,全权处理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产登记及有关此房屋的一切事宜,并经过xx市原xx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办事处、黄花岗街法律事务所认证。上述房屋来源清楚,用地合法,房地产费税完善,使用人明确。上述房屋原告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ﻫ  在19xx年9月23日,xx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在原告楼房张贴(xx)穗房仲征字第(874)号仲裁书,限令原告在仲裁书生效的十五天内迁出该房屋。公告如不服裁决,在十五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原告于次日聘请x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卢卫国、徐兆明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作为仲裁案的第三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诉讼,案号(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案。在诉讼期间的19xx年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在原告楼房张贴公告,张贴(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先行拆除原告房屋,限令原告在七日内迁出及腾空该楼房,同时迁往本市石牌南镇西大街四巷4号二楼、三楼、四楼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临时过渡居住。并在现场拍摄记录在案。ﻫ  由于法院裁定的临迁房与被告全无法律关系,又没有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又于19xx年之前已经转卖,拆除(有该房屋业主及当地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被告对该房屋没有使用权,法院就不能合法强制转移该房屋的使用权供原告使用。之前,原告从未去过该房屋,也不知道在那里,因为法院裁定的临迁房是控制在法院手上,原告不能自行迁往该房屋。但是,原告又必须履行法院限令原告七日内迁出及腾空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的法律义务,原告不可能将房屋内居住的人和物品都丢在马路上,所以,为了履行迁出及腾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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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薇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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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