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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人身伤 害和设备事故,履行企业对发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 导责任,防止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 电力公司的所有外包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归口部门是安全监察 部,日常管理归口部门是工程服务中心。公司应对外包工程 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实施有效的监督指 导。
第五条 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 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工程中心按第七条要求与 承包方签订安全合同。如不能满足第七条条件,签订的承包 合同作废。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安监部必须对承包方以下 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承包单位应拥有“三证” :施工(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
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2、承包单位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 具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 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 工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 上岗;
4、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 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5、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司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编制 安全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6、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 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是否发生死亡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 的人身事故的记录。
第八条 签订安全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应承但的安全 责任,发包方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后,凡由承包方责任 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 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并按 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九条 应视工程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承包方收取 安全管理基金,安全管理基金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工 程竣工后必须经安监部门签字才能结算。
第十条 施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成绩报甲方安监部门备案,审查 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安监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 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方,必须立即终止合同, 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报公司生技、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工 程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严禁承包方再行转包工程。
第十四条 禁止除公司工程中心之外的其它单位作为 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主 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文 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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