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日本司法制度???第一节司法制度概述?一、日本司法制度背景?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议院和参议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司法原则: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原则下) ?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 1891 年5月 11 日下午 1时 50 分,日本警察津田三藏行刺前来日本访问的俄罗斯皇太子尼古拉未遂。之后,日本政府迫于外交压力,与本土司法机关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终,日本司法机关坚守住了司法独立的底线。大津行刺案距今 120 年整,它在日本司法史上的地位不容小觑。?日本法治进程?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盘西化,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武器、文化,特别是法律思想及制度。? 1869 年到 1889 年,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 500 余部。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自主思想深入人心。? 1871 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 1875 年创立大审院。? 1880 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 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1889 年,明治天皇颁布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 1890 年推出《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 1898 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日本的司法改革?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 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 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3、司法改革的内容: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第二节日本的司法体制?一、法院设置?根据 1946 年《日本国宪法》和 1947 年《裁判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由裁判所长官 1人和法官 14 人组成?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 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由法官 5名组成,满 3名即可开庭。?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14 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 10 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 Machida akira ), 是第 16 任长官, 2002 年 11 月6日就任。?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 3个附属机构,即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2、高等法院?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高等法院共有 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 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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