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 年9月1 日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GB/ — 2000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面积人定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层高在 米以上(含 米, 下同), 有上盖, 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 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 既有主墙, 又有玻璃幕墙的, 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墙厚按主墙体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层高在 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5 、有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该逢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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