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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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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doc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方案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的部署要求,决定2019年在全县深入开展钢铁企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 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 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 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XXXX 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二' 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 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 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
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 安全管理方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 未依法持证上岗。
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 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 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 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 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 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 整改。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 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 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 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 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 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 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 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 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 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 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 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 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 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
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确定辖 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 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同时,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统筹安 排好部署动员、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企业验收等工作,防 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 落实责任,全面自查(3月份前完成)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 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 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xxxx版)》 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 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 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 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 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 严格执法,推动整改(5月份前完成)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 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检查表》(见 附件2),对辖区内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 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 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 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 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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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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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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