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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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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7]52号)
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ﻫ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ﻫ  联系人:荆琴 徐卫刚ﻫ  联系电话:68402429、68402238 传真:68402430ﻫ 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ﻫ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ﻫ  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
附件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ﻫﻫ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ﻫ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ﻫﻫ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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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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