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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 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 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烟草制品名称. 。. 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 电视•,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第五 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 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批准。 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 准。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吸烟形象;
(二) 未成年人形象;
(三) ;
(四) 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
(五) 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 ,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 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d有关的表示。广告 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 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 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 营活动的证明;
(四) 。第八条在 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屮, , 。第九条烟草经营者利用 ,不得出现烟草制品 名称•。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 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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