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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手续。”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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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
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1、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2、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3、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4、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力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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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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