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管理办法.doc污染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三废”及噪声排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产生的水、
大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是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
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外 委监测。
生产技术部(调度)负责公司水、大气、固体废弃物、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测。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公、生活垃圾的处置。
经营管理部负责可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
的收集和管理。
机电管理部负责建筑施工垃圾、扬尘的管理。
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的水、大气、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
运行管理及本部门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章控制对象
第四条水污染控制对象:工业废水、厂区生活污水及
其它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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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大气污染控制对象:锅炉烟气、工艺废气、恶
臭物质、工业粉尘、建筑扬尘等。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界定
按危害性分类: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如炉渣、粉煤灰、废钢材、金属屑、废
纸、生活垃圾、废包装物品、废橡胶制品、建筑垃圾、废皮 带、废木料、废机械零件。
危险固体废物:如废油及其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石 棉制品等列入《国家危险固体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环境噪声控制对象: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 噪声、交通运输噪声。
第三章污染预防
第八条水污染预防
坚持“达标排放”和“清污分流”的原则,加强装置区 预处理设施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九条大气污染的预防
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原料煤装卸、贮运及处理过程采用全封闭式系统,减少
过程中粉尘的产生。
第十条环境噪声防治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污染。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部 门,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四章污染控制
第十一条水污染控制
工业废水:禁止超标排放,经污水处理站沉降、生化处
理后达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中的一般保护区域 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同时满足地方环保部门对受纳水体指 标的要求。
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全部送至污水处理站经生化处理
后,达标排放。
生产净下水:各工段生产净下水经清净废水排水系统直
接送总排口外排。
第十二条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锅炉烟气治理:锅炉采用循环流化床低氮燃烧+SNCR技
术脱硝;采用炉内喷钙+炉外湿法脱硫;采用布袋式+管束式 除尘,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并采用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进 行检测。
恶臭物质&S治理:&S采用三级克劳斯硫回收工艺技术,
回收率大于99%以上,恶臭物质HS等的排放执行《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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