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0万立方米人造板项目有关方案报批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现将《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土地实物指标调查技术方案》、《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实物指标调查技术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请审批。
40万立方米人造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方案附后)
附件一:
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县”发展步伐,切实做好40万立方米人造板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岑松镇养坪村、屯州村、苗寨村的集体土地和搬迁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剑河县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和《剑河县工业聚集区岑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剑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09〕46号),并参照剑河县城西路网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剑河县移民补偿安置、剑河县温泉景区建设房屋搬迁等相关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方案。
二、实施补偿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兼顾国家、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原则;
4、征地拆迁户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原则。
三、征地范围及房屋拆迁补偿对象
1、征地测量范围及内容为《剑河县工业聚集区岑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岑松镇养坪村沿溪两岸下至剑白香猪厂规划红线范围内
的土地及地上现有的林木、果树、青苗、蔬菜大棚、鱼塘、水利设施等。
2、房屋拆迁补偿对象为岑松镇养坪村至苗寨村一带规划红线内需占用建(构)筑物、杂房、蔬菜大棚、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占用的建(构)筑物、杂房、附属设施必须是2011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在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的通知》的通知出台之前修建的,方适用本方案。
3、凡是在2011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在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的通知》的通知出台之后修建的一律不予以调查登记和补偿,所造成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四、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拟征地补偿费用按《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明细表》(附后)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420元/亩,即:耕地(水田、旱地)土地补偿倍数10倍,安置补助倍数13倍,共计32660元/亩补偿(不含青苗费);园地土地补偿倍数8倍,安置补助倍数6倍,共计19880元/亩补偿;林地土地补偿倍数7倍,安置补助倍数3倍,共计14200元/亩补偿;其它农用地土地补偿倍数4倍,安置补助倍数3倍,共计9940元/亩补偿;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倍数5倍,安置补助倍数6倍,共计15620元/亩补偿;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倍数4倍,计5680元/亩补偿。
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明细表
区域范围
序号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征地类型
合计(倍)
土地补偿(倍)
安置补偿(倍)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计提社保资金(元/亩)
剑河县
1
1420
耕地
23
1
0
2
1420
建设用地
1
00
3
1420
林地
1
00
4
1420
其他农用
7
4
3
9940
11000
5
1420
未利用地
4
4
0
5680
0
6
1420
园地
14
8
6
19880
11000
2、青苗补偿。对被征收的耕地上有青苗的,按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剑府发〔2009〕46号)中革东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420元/亩进行补偿。
3、经济林补偿标准按《剑河县城西路网工程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其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林补偿知道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板栗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核桃
产前期
元/亩
2000-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苹果、栗子、桃、红杏、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
工业园区征地搬迁技术方案、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批请示(三个方案)(4)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