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由来编辑本段 1980 年9月 10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1986 年9月25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 1987 年1月1 日起, 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从此, 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 3年10月31 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 的决定》, 国务院于 1994 年1月 28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 199 4 年1月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结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2征收范围编辑本段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3计算方式编辑本段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 200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7 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 2000 元提高至 3500 元”的规定, 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 1 级税率由 5% 修改为 3%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应发工资-四金)- 3500 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四金-缴税扣除标准: 2008 年3 月份起,个税按 2000 元/ 月的起征标准算。( 2011 年9月1 日起,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 3500 元/ 月) 4主要误解编辑本段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往往误读为“起征点”、“免征额”。所谓起征点, 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 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 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两者都是税收上的一种优惠政策。所谓优惠政策, 即对于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奖励措施。既然是优惠, 那自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有的, 就如对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一样。而公众所提及的“起征点”是平等的, 是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的。显然和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关系。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 5改革历程编辑本段 1981 年, 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 当年个税收入只有 500 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 80 0 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 年9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 400 元。而外籍人士的 800 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 年 10 月 31 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 1986 年和 1987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 1980 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 年8 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 年8月 23 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 》。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 800 元调至 1600 元; 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 年9月 27 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 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201 1 年4月 20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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