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淡化的立法与完善.doc浅析商标淡化的立法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商标淡化立法体现 完善思路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 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明确统一 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科学界定商标 淡化的法律概念;明确商标淡化的具体方式。
一、商标淡化概述
(一)商标淡化理论产生的背景。
商标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北宋时 期的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商标标识商品 出处的原始功能。商标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误认和欺骗。当商品或 服务一旦卖出,商标的使命就完成了。当非商标权人未经商标权人的 许可,将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时,非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商 标权人的商品发生了混淆,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商标权人的 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时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对商标权人的利益进 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之间加强经济与文化的交流 与合作,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商品制造商通过努力 提高产品质量,追加广告宣传等投资,精心培育仑业的良好信誉,此 时的商标已凝聚了企业的精神和文化内涵,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彰显 着一种品质、风格和地位。消费者对企业的品牌产生了消费信赖心理,
在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问建立了独特的联系,商标从此拥有了独立的经 济价值。因此,任何对驰名商标价值的损坏行为都应当禁止。
商标淡化行为正是随着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经济功能及表 彰功能的崛起,逐步产生、发展起来了。当侵权人将商标权人的驰名 商标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没有发生商 品来源上的混淆,也不影响消费者的选购,但会使人们产生联想,联 想到商标权人的商标,并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商誉转移到 侵权人的商品和服务上来,加大了侵权人的产品销售力,提高了侵权 人的经济效益,却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此时,传统的混淆理论对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无能为力,“而商标淡化理论则成为一把金钥匙”。
商标淡化现象在商业领域中并不少见。早在1923年德国联邦 法院关于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 香水商标“4711”的判决,是迄今最早适用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 提供法律保护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学界通常认为源于1927 年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中发表的《商标保 护的理论基础》一文。虽然文中并没有明确地使用“淡化” 一词,但 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 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至此, 淡化的概念逐渐被学者们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标淡化理论随着司法判例的丰富,学者们进一步地 探讨,逐渐发展成熟起来。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蕴含着企业深刻 的文化内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任何可能弱化、丑
化甚至玷污该商标的显著性的不良行为,都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可逆 转的损失,法律应予禁止。不久,随着淡化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界 也作出了必然的回应。如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德国、法 国、希腊等各国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关于反商标淡化的条款,《巴黎 公约》、《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 约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标淡化的理论,但某些适用条文不够明确、 具体,有待完善。
(二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的法学概念至今在我国立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 义,学界对商标淡化的理解莫衷一是。美国《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 案》(The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 1995)将“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 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 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此定义较具代表性。笔者认为,商标淡化是 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 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 者在其他领域使用的行为,从而玷污、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 别性的行为。
(三)商标淡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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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侵害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商标显著性是一种 正当权益。在商标领域中,商标的显著性充分体现在:商标权人或商 标设计者通过智慧、知识和技术的投入,获得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如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历经6年之久,耗资100多万美元,设计出与 众不同的“艾索”(ESSO)商标。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那样,“每一个 人在其劳动中拥有的财产,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财产的最初根源一样,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商标显著性作为一种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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