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强实业房产租赁
招投标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港强实业房产租赁的管理工作,
标准房产租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产
租赁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管理方法所称房产租赁是指纳入港强公司及其托
管单位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
房、场地、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空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合
同租金估价在 2万元及以上,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
仓储性用房、场地租赁合同租金估价在 5万元及以上;且其估价
已偏离职能部门拟定的指导性价格,由公司组织进行招投标;其
他情况由公司租赁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那
么。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拆
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特殊工程,需填写特殊工程审批表,
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权属清晰,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房产租赁工程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
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平安、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房产租赁招标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出租受理
1、出租人应当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租申请〔详
见附件一?房产租赁招标申请单?〕,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相关材料,
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公司招标投标管理
办公室予以受理。
〔二〕发布出租信息
1、房产出租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根本情况、租赁期限、
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承租人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
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详见附件二?房
产租赁信息发布公告?〕。
2、房产出租信息应当在公司宣传栏内、该出租房门面醒目处、
股份公司内网或相关地方网站上进行发布。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
应当不少于 7日,并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
起始日。
3、房产出租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
准的租金底价。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经
出租人书面要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再次发布房屋出租公告
或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三章
第六条 拟参加投标人按照以下情况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提供相关资料:
〔一〕 企业:
投
标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④其它相关资料。
〔详见附件三?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单位〕?
〔二〕个人: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暂住证复印件;
③其它相关资料。
〔详见附件四?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个人〕?
第七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
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定标
第九条
开标活动在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开
标监督记录备案。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包括补充函件〕、加盖封口章的〔单
位〕;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识别不清的;
〔四〕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
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其他违反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开标、报价汇总由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并拟定中标单位〔或个人〕候选人名单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
批。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签发向中标单
位〔或个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或个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0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签订合同,同时签订租赁
合同及治安、平安、消防、计生责任承诺书。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对拟租赁的房产通过与投标人就
租金及租期等进行谈判,以最终确定最优投标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投标人少于 3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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