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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三品一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标志使用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认定获得认定合格证书的农产品产地。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获得认定合格证书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获得标志使用权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经国家法定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按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认证的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三品一标”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信息公布、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品一标”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三品一标”工作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三品一标”经济发展。加大“三品一标”资金投入,设立“三品一标”专项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在“三品一标”工作中做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三品一标”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品一标”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三品一标”产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三品一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三品一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三品一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三品一标”信息,对“三品一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申报 认证
第九条 市、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三品一标”产品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工作。
第十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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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申请人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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