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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工作要求,健全适应勘察设计项目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企业活力,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招标事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年度招标或年度入库招标等形式招标。
(二)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三)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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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20%。
(五)鼓励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勘察设计总包单位可将除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设计直接分包。
(六)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将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作为资格或评审条件。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型选用标准文本中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确因实际需要增加评分条款的,招标人需于招标公告发布前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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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的,参加投标前需登录“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人员信息登记。
四、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活动。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按招标资格要求与约定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和风险责任。
约定分工内,同一专业由多个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专业资质等级;不承担约定分工的联合体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评审依据。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五、评标定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不超过2人)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成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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