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篇一:贷款展期与抵押展期
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 题
(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一项手续完备、效 力成就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 要求展期还款义务,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 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 延长。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权,对于展期的债权法律 效力如何呢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 履行期限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也应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 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 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 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 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 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 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 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贷款 展期由于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 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生纠 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 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 还。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向抵押物登记部 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 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 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
(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贷新还旧是在 银行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 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 的贷款,以本次贷款偿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贷新还旧在 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 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新的协议来代替原有协议 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 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新的贷款合同债权 人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 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 新的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 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担保法》第 52条的规定:“抵押 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而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 灭,作为原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 对新债权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 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 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 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权的丧失, 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
篇二:借款展期合同范本
借款展期合同
展(201 4 )第04 号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资金紧张,暂不能偿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经乙方申请展期,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展期申 请。现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 展期金额
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
二、 展期期限
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 展期借款利息
展期借款按月息%计。
四、 还款方式
借款展期到期后,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给甲方。
五、 违约责任
如乙方仍未按期足额偿还展期借款,乙方除支付借款本 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展期利息外,甲方还有权收取展期借 款金额30%勺违约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间内,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
情形之一,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 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 或担保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义务;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以借款从事非法活动;
提供虚假资料;
发生重大疾病、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
甲方按本协议条款所列通讯方式连续十日无法与乙方
取得联系;
涉及民事诉讼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其他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 款义务的情形。
六、 与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
本协议是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 /抵押/
质押)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 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 /抵押/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 各项条款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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