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事诉讼辩论状
辩论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被辩论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辩论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辩论人依法提出辩论如下:
辩论恳求
恳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恳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商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12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辩论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展装修。经原告对辩论人的房屋进展充分的调查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辩论人进展装修,最初原告向辩论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辩论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辩论人的房屋进展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辩论人认为该报价比拟合理,遂同意将本人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辩论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工程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商定如有增加施工工程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工程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辩论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的要求。否那么辩论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而,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展了明确商定。
原告开场施工之后,辩论人不断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展计量,然后由辩论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辩论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咨询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辩论人提出恳求之后,辩论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辩论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辩论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如此辩论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到达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辩论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所以,这也是原告认为辩论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辩论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晰楚。因而,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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