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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 0.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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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辩论状

近年来,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不在少数,下面是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辩论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辩论状1辩论人:xx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辩论人因原告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参加诉讼,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与樊某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庹某某与樊某某之间为帮工关系,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庹某某承担,辩论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辩论人确实与罗某某鉴定了《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桥头镇电镀基地工程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了罗某某。但关于罗某某将搭架工程再次分包给庹某某并不知晓。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没罗某某和庹某某之间任何的书面协议,可见这是罗某某和庹某某的私下行为,辩论人根本无从明白。关于原告提供的谈话笔录中所讲述的,所谓由庹某某雇佣其嫂子樊某某的事实更是与辩论人无关的。
其次原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樊某某与庹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也没有工资单等任何能够证明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明。唯一能够证明樊某某与庹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只有其代理人做的三份调查笔录。
但在罗某某的调查笔录中,罗某某只是谈道她(即樊某某)是庹某某的嫂子,是庹某某叫过来做事的。我从老蔡(即蔡某某)手中接过的工程后又将其中搭架的工程包给了庹某某来做。“从这份笔录中我们只能够明白樊某某是被叫来做事的,至于其是否是受庹某某雇佣从事搭架的工作根本不得而知,而陈某某的调查笔录也是如此。唯一能够证明原告受雇从事搭架工作的只有庹某某的笔录,但庹某某与樊某某是亲属,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照: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而且我们明白,施工过程中的搭架工程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工作,其需要一定的体力、技能。这种工作由于出现意外事故的机率高于一般工作,因此多数都是男性担当,女性因先天的体能弱势一般无法胜任如此高危的工作。但庹某某却让其嫂子樊某某从事如此危险的搭架工作,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依照罗某某和陈某某的笔录,我们能够明白,樊某某尽管被庹某某叫来在工地上做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樊某某从事搭架的工作,樊某某与庹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更无从考证。显然由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再结合目前的证据,双方更多的是一种帮工的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即由庹某某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二、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辩论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原告在起诉状中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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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