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政策与法规
主讲人:黄先蓉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出版科学系
导言
计划经济体制——1992——市场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按“计划”办,计划就是规则。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作用很大,计划和市场是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于是需要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制定规则
企业和个人——熟悉规则
——按规则办事
讲课要点
出版物印刷的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走出去”战略
教材及参考资料
黄先蓉. 书业法律基础,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
黄先蓉. 出版法规及其应用,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第一讲我国的立法制度
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法的制定
一、法的形式
、规章
1. 宪法
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还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供了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出版事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是出版法规的主要渊源和出版立法的根本依据。
宪法里有三个具体条文涉及出版事业: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 法律
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大类。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两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法律形式之列。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含有为数甚多的有关出版活动的规定。
《刑法》部分条文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3条、105条)
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81条)
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
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222条、225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46条、250条)
第说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3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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