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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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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准确到位。
第五条 省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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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区划界定
第七条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与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
第八条 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为区划对象。
第九条 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一)河流源头: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二)河流两岸: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三)水库周围:—3亿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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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保护地: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在整合优化预案中拟调出自然保护地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五)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鲁东丘陵区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六)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两个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十一条 区划界定应当在自然资源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区划界定的省级公益林应当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
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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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