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一、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妨碍致使消费运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市政府或者平安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治理的严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毕后,对治理情况进展评估。
三、有条件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展评估。
四、不具备技术力量和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展评估。
五、严重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向平安监管部门提出恢复消费的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消费运营。
恢复消费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等。经由平安评价机构对严重隐患的治理情况进展评估的,还要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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