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消号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于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
第三条水库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库大坝所坐落的行政区(县级以上),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水库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水库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公告制度,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第八条工程初步设计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规定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成果以五年为期限,超过五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1配件未经检验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管理,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为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在建水库迎水面工程必须于当年6月20日汛前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在汛期要采取空库运行方式,以确保度汛安全,否则将建设时间推后到汛后,但必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水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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