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节 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节 医师执业
第六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承受高等或中等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相关的医药卫生知识和技能,经过考试或考核并进展执业登记注册,取得执业权利,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分类:
1、医疗卫生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寄生虫及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方案生育等专业工作中的中医、西医、中西结合医等人员。
2、药剂人员:从事〔中、西药〕药剂、药检人员
3、护理人员
在医院、门诊部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在医师指导下执行治疗或在负责地段内担任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
从事卫生监视、检验检疫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操作,器械维修以及生物制品研制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立法
1998年?执业医师法?;2003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21?护士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节 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是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及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1951年 ?医师暂行条例?、 ?中医暂行条例?
1979年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1982年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1988年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方法?
1993年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方法?
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1999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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