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消费责任追查制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平安消费事故,实在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平安,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治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缘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四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那么,依照国家及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缺乏3人,但社会妨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展责任追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追查内容
1、各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严格执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
2、对因平安消费责任不落实、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不符合规定、严重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平安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消费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查有关直截了当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分按事故的性质及严峻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峻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展事故责任追查。
4、是否认真履行平安消费监管职责,平安消费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平安消费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平安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备措施,以及平安设备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装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6、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备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7、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平安消费大检查。
8、是否按要求开展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视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展整改。
9、单位负责人、平安治理人员是否通过专门平安消费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平安消费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平安消费工作是否依法施行了有效监视治理。
11、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平安消费事故。
12、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平安消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发生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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