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消费措施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平安消费治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平安消费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平安事故发生,防止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编制依照
依照《建筑法》、《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建立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方法》、《宝鸡市建立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方法》、《陕西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工程。
第四条、平安消费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所有不能作为招投标、承包合同等的条件。
第五条、平安消费措施费不能计入本钱,需专款专用。
第六条、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治理机构施工治理部、科技质保部、平安部、财务部及工程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平安部牵头组织平安消费措施费的投入及落实情况的监视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各工程部平安消费措施费的支付工作;技术质保部参与平安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负责质量创优、技术革新;平安部监视工程平安治理工作,负责平安消费投入的统计、核算;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负责监视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治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工程平安文明措施的投入打算进展检查,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三
第九条、根底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治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展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四
第十条、主体验收前(主体完成80%)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治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展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高层可分两次支付,支付程序不变)。参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前由工程部通知施工治理部进展公司内部验收,施工治理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展文明工地验收。公司未验收通过,工程部整改时间为3个工作日,接着报验。公司验收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相关部门进展文明工地报验。
第十二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治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情况进展检查,给出意见。决定5%措施费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过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的工程,接着加强平安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由施工治理部负责监视支配,用于公司平安消费治理、文明施工宣传、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接着教育培训等;依照《宝鸡市城乡建立规划局关于建立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治理的施行意见》。
第十三条、文明工地治理体系是由工程经理牵头、以消费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为主导力量、施工现场所有治理人员参与的整个过程。文明工地措施费支付书由所有治理人员认可后方向公司上报公司,后附工程各级治理人员签字。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开工前平安文明施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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