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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节目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许可方): 乙方(被许可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使用甲方提供的法制专题电视节目 ,达成本协议。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自制的或享有可转让著作权的法制专题电视节目 ,供乙方依其
通常使用之方式(含向公众播放)使用 ,乙方不得侵犯甲方之署名权 ,不得再另行许可他人使
用。
二、 提供节目的数量按节目时长计算 ,平均每日提供 分钟,一年共计
分钟。
三、 转录节目的载体(磁带或其它载体)由乙方提供 ,甲方每两周向乙方邮寄一次节目 ,
邮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交邮之时视同完成向乙方的交付。
四、 乙方按节目时长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单价为每分钟 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费用共计 元;预付邮费 元。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余下半年的使用费和邮费。
五、 甲方应尽力保证节目质量,乙方如有质量异议,应及时通知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 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至 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前第一次向乙方交付可供两周播出的节目。乙方使用甲方作品的权限至 年 月
日为止。
七、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八、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单方违约或毁约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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