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交付该不该交物业费?
案例:原告吴某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约定的交房日期为三个月后。但过了第五个月,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至吴某。随后吴某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吴某缴纳这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吴某认为在从前段时间并未入住该房屋,也未享受该物业管理的服务,这笔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各执一词,移交法院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并未入住房屋,是否需要承担物业费用。
从本案分析,原告吴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并未按时入住,也未享受物业服务,主观上并无过错。由于开发商所的原因致使吴某未能按时入住,开发商应承担该笔的物业费用。法院也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归还原告吴某物业费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条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如果基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未交付使用,那么业主不应承担这段时间物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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