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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
“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或其它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当的其它义务。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
,在合同格式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货物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
。
、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
,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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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和箱号
(公斤)
:(长×宽×高,以厘米计)
,或者超过12米长、,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易燃”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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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甲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以电传或传真的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在装运港备妥待装的日期。同时,乙方需邮寄甲方详细清单一式五份。内容包括合同号、品名、规格、数量、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单价、总价、装运港及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保费以及相关费用。
,否则甲方对超过部分的费用不予承担,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以电传或传真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船名以及启运日期。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乙方需通知甲方每个包装箱的体积。如有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也需要说明。
“一切险”,投保金额为货物价格的110%,保险保至项目最终交货地点。
(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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